法規名稱: 宜蘭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
    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
    特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
    八點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
    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甲式戶口名簿;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實
        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之村(里)長證明或切結書。
  (三)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四)兒童及少年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

三、緊急生活扶助之辦理流程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村(里)幹事主動發現
        轄區內符規定之弱勢家庭,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
        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受理單位得向戶政機關洽詢(若為影
        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之章)。
  (三)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初審及送本府複審,
        本府核定後將結果函覆鄉(鎮、市)公所建檔備查,並請其通知
        申請人知悉。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派請社工員以個案方式,檢附相關申
        請文件逕送本府審核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
        得時,可依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緊急生活扶助統一撥入申請人所提供之金融帳
        戶。

四、領取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補助
    :
  (一)戶籍遷出本縣。
  (二)兒童及少年死亡。
  (三)兒童及少年出境達一個月以上致無法接受訪視評估及輔導。
  (四)拒絕接受本府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