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地政業務,特依地方行政機關
組織準則第三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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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
兼受本府地政之指揮、監督,綜理所稱,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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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並掌理協調、核
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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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土地、建物登記及地籍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課關於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第三課關於平均地權業務事項。
四、第四課關於地權、地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總務、研考、出納
、監印、收發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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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課長、課員、測量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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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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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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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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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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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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