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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之興辦事業
    計畫,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生活雜排水二次淨化設施,爰依非都市土
    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三點、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
    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基地位置屬易淹水地區,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池設施,其設計原則如
    下:
  (一)容量:依本縣水部門綱領計畫,由本府水利資源處提供該地區滯
        洪量計算。
  (二)型式:以設置地面式為主;但基地使用情況特殊,無法依上開方
        式設計者,經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得將建築
        面積× 0.045( m3/m2)容量設於筏基。
  (三)構造:採低透水性材質。
  (四)抽水設備:應達抽水量每小時1/24(設施容量)。

三、其他地區(不含山坡地範圍),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設計原則
    如下:
  (一)基地面積大於零點五公頃者:
        1.容量:依本府水利資源處「用排水計畫參考準則」計算。
        2.型式:以設置地面式為主;但基地使用情況特殊,無法依上開
          方式設計者,經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得將
          建築面積×0.045(m3/m2)容量設於筏基。
        3.構造:滯洪設施低於地下水位部分,應採低透水性材質。
  (二)基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下者:
        1.容量:依本府水利資源處「用排水計畫參考準則」及準用「建
          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四條之三」計算方式以基地面積× 0.045
          ( m3/m2)計算,取其大值。
        2.型式:應設置地面式為主;但基地使用情況無法依上開方式設
          計者,得將建築面積× 0.045( m3/m2)容量設於筏基。
        3.構造:滯洪設施低於地下水位部分,應採低透水性材質。

四、生活雜排水二次淨化設施適用地區及設計原則:
  (一)建築物生活雜排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放流於農田灌排系
        統渠道者。
  (二)型式:以人工濕地型式設計,其系統單元至少含前端礫間淨化池
        及後端水生植物淨化池。
  (三)容量:至少達每日污水量七倍以上。
  (四)水質:達灌溉用水質標準。
  (五)水生植物淨化池常水位以上空間得計入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容量。

五、申請人於興辦事業計畫內提用排水計畫﹙含容量計算、設施配置圖、
    平面圖、剖面圖、抽水設備),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水利資源處
    及建設處審查。

六、起造人依核定之用排水計畫,應將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及生活雜排水二
    次淨化設施納入雜項工程。雜項工程使用執照查驗時,由建設處會同
    水利資源處查驗。

七、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負責巡查及監督管理,倘
    有違規使用,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通知地政處依區域計畫法處罰並令
    其恢復原使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