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府列管計畫申請調整計畫或撤
銷管制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列管計畫及
重大交辦案件經列管有案者,各單位自行列管計畫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
三、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修正計畫,並
調整作業計畫:
(一)機關(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三)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四)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四、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併案或分案列管者。
(二)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三)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辦理者。
(四)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五、列管計畫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主管機關(單位)應在年度或計畫結
束前二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六、列管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或申請調整涉及總目標、分項目標或總進度
、分項進度變更時,應由主管業務單位簽會本府計畫室並陳一層核定
後,送本府計畫室備查;由行政院列管計畫、或中央部會列管及自行
列管之計畫為行政院核定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其餘中央部會列管
及自行列管計畫,由主管機關核定。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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