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現民主政治,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落實行政機關資訊公開,茲訂定「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稽核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以督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稱各機關)
確實執行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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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應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主動公開主管行政資料與法
令規章。公開之方式,以公開於網際網路為原則,另得以圖書形式公
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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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就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於作成或取得資料之日起 1個
月內製作。目錄應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時間及保
管期間、場所,並將目錄公開於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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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督考各機關確實辦理資訊公開及更新,本府應組成「資訊公開稽核
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本府財政處、工務處、計畫處、主計
處、政風處及秘書處等單位副主管擔任成員,於每年 6月及12月間執
行稽核。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擔任,負責公開內容與網站運
作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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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公開稽核項目如下:
(一)公開資訊之完整性。
(二)公開資訊更新情形。
(三)公開資訊上網情形。
(四)受理資訊公開申請之審議速度。
各項評分標準及權重分配,依據「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評核表」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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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懲標準:
各機關辦理資訊公開業務,經資訊公開稽核小組評核,依以下標準予
以獎懲:
(一)年度平均分數達 100分者,單位主管、聯絡人及業務相關承辦人
員各記嘉獎 2次。
(二)年度平均分數達95分以上者,單位主管、聯絡人及業務相關承辦
人員各記嘉獎 1次。
(三)年度平均分數未達80分,單位主管、聯絡人及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各記申誡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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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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