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現民主政治,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落實行政機關資訊公開,茲訂定「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稽核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以督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稱各機關)
    確實執行資訊公開。

二、各機關應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主動公開主管行政資料與法
    令規章。公開之方式,以公開於網際網路為原則,另得以圖書形式公
    開之。

三、各機關應就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於作成或取得資料之日起 1個
    月內製作。目錄應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時間及保
    管期間、場所,並將目錄公開於網際網路。

四、為督考各機關確實辦理資訊公開及更新,本府應組成「資訊公開稽核
    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本府財政處、工務處、計畫處、主計
    處、政風處及秘書處等單位副主管擔任成員,於每年 6月及12月間執
    行稽核。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擔任,負責公開內容與網站運
    作之相關事宜。

五、資訊公開稽核項目如下:
  (一)公開資訊之完整性。
  (二)公開資訊更新情形。
  (三)公開資訊上網情形。
  (四)受理資訊公開申請之審議速度。
        各項評分標準及權重分配,依據「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評核表」
        辦理。

六、獎懲標準:
    各機關辦理資訊公開業務,經資訊公開稽核小組評核,依以下標準予
    以獎懲:
  (一)年度平均分數達 100分者,單位主管、聯絡人及業務相關承辦人
        員各記嘉獎 2次。
  (二)年度平均分數達95分以上者,單位主管、聯絡人及業務相關承辦
        人員各記嘉獎 1次。
  (三)年度平均分數未達80分,單位主管、聯絡人及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各記申誡 1次。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