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案件、重大建
設工程、中央一般性及專案補助計畫(以下簡稱重大列管計畫)有效
執行,定期召開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以確實督導
工程及計畫進度,協調推動縣政建設,並達成列管計畫預定目標,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研討範圍如下:
(一)本府各業務單位辦理之重大列管計畫,於執行過程中,由本府計畫
室安排或由本府業務單位視需要,就列管工程規劃設計、用地取得
、工程施工、聯繫配合及執行情形等工作之綜合推動、協調與督導
,於本會報提案作專案報告及討論。
(二)追蹤管制本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計畫作業進度執行績效。
(三)追蹤管制本府重大建設工程執行進度及績效。
(四)追?中央專案補助地方計畫作業執行進度及績效。
(五)追蹤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工程執行進度及績效。
(六)施政計畫選項列管計畫執行績效及效益之評估與考核,進度落後案
件之實地查證。
(七)其他有關促進本府列管計畫工程順利執行事項。
三、本會報置主持人二人,已開工列管建設工程由副縣長主持,原則上於
每月第一週及第三週舉開會報;規劃案(含未開工工程)由主任秘書
主持,於每月第二週及第四週舉開會報。
四、本會報召開前,本府各業務單位應針對會議主題事先舉開會前會;於
本會報召開時就業務分工進行工作報告(含:現況、困難問題及解決
辦法),並準備書面資料分發與會人員。
五、本會報行政業務由本府計畫室辦理,本府計畫室得視案情需要,邀請
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列席與會,進行協調。
六、本會報召開前一週,本府各業務單位應提送書面資料,以便列入議程
提會討論,並於會後依會議紀錄所附辦理情形表詳填,由本府各業務
單位專案簽報 縣長核閱外,並請於規定限內逕送本府計畫室彙整﹑
追蹤列管。
七、本會報主席裁示之事項,由本府計畫室進行列管,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及應改善事項。
八、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出。
九、本府各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自行列管計畫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