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列管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單位)之計畫能嚴密執行且有效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由本府列管項目如下:
  (一)行政院指定本府列管及中央專案補助計畫等事項。
  (二)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
  (三)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及重大交辦案件經列管有案者。
  (四)中央政府補助本府「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執行效能之列管。

三、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之選項原則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預算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重要業務項目,且計畫目標應具體
        明確,需全年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並需自計畫、執行、考核
        予以全程管制者,實施要項必須合理可行之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
        畫。
  (二)列管計畫應具有發展性、創新性、代表性,能顯示機關主要職掌
        功能者。
  (三)選項不宜過多,其計畫目標應具成效性,以免有失重點。
  (四)非計畫型施政項目,不宜列入。
  (五)選項內容不宜過於瑣碎,如施政計畫之「目」,包括範圍較為狹
        隘時,得以「項」為列管對象。
  (六)中長程計畫尚未執行完成,仍有必要繼續列管之項目,得繼續列
        入管制。

四、管制作業:
  (一)為提昇府列管計畫執行績效,第二條第(一)至(三)點實施「
        施政計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網路作業管考。第二
        條第(四)點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規定實施「政府計畫
        管理資訊系統」管考。
  (二)擬訂工作計畫及填報執行進度:
        1.各單位於行政院指定本府列管及中央專案補助計畫核定,應知
          會本府計畫處列管。各項列管計畫執行單位,除應依中央主管
          機關管制作業按時填報執行進度並應於管理系統填報執行情形
          ;若中央無管制作業,每季仍應填報辦理情形,送本府計畫處
          列管。
        2.年度開始施政選項列管計畫經縣長核定列管後,各執行單位(
          機關)應於管理系統擬訂工作計畫,經各執行單位(機關)主
          管初審並經縣長核可後,送本府計畫處管制。工作計畫經計畫
          處公告後,當月執行情形於次月五日前於本府管理系統填報並
          列印月報表,經單位主管初審核章後,送本府計畫處彙陳縣長
          核閱。跨年度計畫應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至管理系統並依前述
          流程擬定新年度工作計畫。
        3.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經本府主計處報經中央核定計畫項目後
          ,各單位應依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函頒「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管制考核要點」規定期限至「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http://gpmnet.nat.gov.tw/) 完成填報作業。
  (三)進度查證及品質抽驗:
        1.行政院指定本府列管、中央專案補助計畫或基本設施補助經費
          計畫等,倘執行進度落後及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各執行單位除應專案檢討,計畫處亦應排入本府重大工程督
          導會報檢討落後原因及尋求解決辦法。
        2.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每月執行進度延誤達百分之十者,各執
          行單位應專案檢討簽報縣長核示,或研提解決方案由單位主管
          親自面報縣長。
        3.各項列管計畫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實地查證。
        4.各項列管計畫之工程品質考核,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
          下簡稱查核小組)依年度查核計畫辦理抽驗作業。
  (四)計畫調整或撤銷:
        1.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修正計
          畫,並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
       (1)併案或分案列管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辦理者
            。
       (4)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3.列管計畫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主管業務單位應依下列期限提
          出申請,逾期不得提出申請:
       (1)當年度列管期程達十二個月者:需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
       (2)當年度列管期程未達十二個月(未含第十二個月)者:需於
            計畫結束前二個月內提出。
        4.列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或申請調整涉及總目標、分項目標或總
          進度、分項進度變更時,應由主管業務單位簽會本府計畫處並
          陳一層核定後,送本府計畫處備查;由行政院列管計畫、或中
          央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之計畫為行政院核定者,應報請行政院
          核定;其餘中央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由主管機關核定。
        5.列管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修正)或撤銷計畫內容或
          進度時,應於管理系統辦理調整或撤銷工作計畫,並詳述理由
          及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經單位主管初審,專案簽會本府計畫處
          並奉縣長核定後,送本府計畫處列管。

五、考核作業:
  (一)考核權責分工:
        1.本府各項列管計畫之考核,有關預算執行、計畫進度及工程品
          質,依權責分由本府主計處(單位會計)、計畫處及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辦理。
        2.屬中央或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有
          規定者,依照中央規定,未規定者,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考核對象:受列管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依本要點辦理考
        核,所屬二級機關之考核作業,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辦理,
        考核結果依規定?懲並送計畫處備查。
  (三)考核方式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及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之考核
        ,採平時查證及年終考核。
        1.平時查證(含會議):由計畫處會同查核小組、主計處及其他
          相關單位,針對工程進度、施工品質、經費支用進行實地查證
          作業,會中主席裁示事項執行情形及查證結果,列入年終考核
          評核項目。
        2.年終考核:各業務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上本府「管理系
          統」作業並提出年終自我考評報告(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免
          提)及「宜蘭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
          考評表」,送本府計畫處彙辦。
  (四)初評與覆評
        1.年終考核初評:由本府主計處、查核小組及計畫處就列管計畫
          之經費支用、工程品質及計畫進度進行初評,計畫處於三月底
          前將初評結果彙提考核小組覆評。
        2.考核小組由副縣長(兼任召集人)、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計畫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
          查核小組執行秘書等六人組成。針對初評成績進行覆評,如有
          必要時得邀請執行單位提供書面或口頭說明。年終考核於年度
          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年終考核。
        3.本府考核小組得就初評小組初評總分增減十分。
  (五)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六)各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所稱不可抗力之原因係指具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
        1.因宜蘭縣議會之議決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經費預算案,致
          計畫執行困難,進度落後或未辦理者。
        2.執行單位已依計畫內容提出辦理,但因相關程序作業未能配合
          完成,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3.收支對列預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
          ,因歲入短收或未獲准借貸,致需減少支出或停止支用而緩辦
          者。
        4.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原因影響
          ,需協調解決、變更設計致延誤者。
        5.經多次招標未能決標,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者。
        6.上級政府補助款需列入追加預算,未能及時於年度結束前辦理
          完成者。
        7.上級補助項目因未編列配合款,致無法按進度執行者。
        8.受天災、地震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
          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9.執行政府撙節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賸餘未辦理保留者。
       10.其他特殊原因,經評核小組審議認定者。
  (七)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計畫處依考核小組覆審結果,簽請縣
        長核閱後,移請本府人事處提報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並辦理獎懲
        作業。

六、獎懲作業:
  (一)獎懲標準:
        1.九十五分以上者所提出之具體重大特殊績效屬實者為特優,各
          記功一次。
        2.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為優等,各嘉獎二次。
        3.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為甲等,各嘉獎一次。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5.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各申誡一次。
        6.未滿六十分者其具體重大缺失屬實者為丁等,各記過一次。
  (二)獎懲對象:依據本府考核小組複評決議評定成績等第後,各受獎
        懲案件之單位得依主管、科長(比照至所屬二級機關之二級主管
        )及承辦人員。
  (三)對受列管計畫項目之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因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
        懲者,同一事由不再辦理獎懲。
  (四)各有關人員之獎懲,依列管計畫當年度執行及管制期程未滿三個
        月者免予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
        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屬跨年度列管計畫者,於次年修正延長
        二至三個月計畫期程完成者,除依前段辦理外,該年度獎勵減半
        。於次年修正延長四個月計畫期程完成者,該年度考核不予獎勵
        ;其懲戒部分,除依前段辦理外,加重二分之一。
  (五)工程計畫敘獎需「工程施工品質」經查核小組評定八十分(含)
        以上且達本要點敘獎標準者。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