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單位)之計畫能嚴密執行且有效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由本府列管項目如下:
(一)行政院指定本府列管及中央專案補助計畫等事項。
(二)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
(三)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及重大交辦案件經列管有案者。
(四)中央政府補助本府「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執行效能之列管。
|
三、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之選項原則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預算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重要業務項目,且計畫目標應具體
明確,需全年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並需自計畫、執行、考核
予以全程管制者,實施要項必須合理可行之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
畫。
(二)列管計畫應具有發展性、創新性、代表性,能顯示機關主要職掌
功能者。
(三)選項不宜過多,其計畫目標應具成效性,以免有失重點。
(四)非計畫型施政項目,不宜列入。
(五)選項內容不宜過於瑣碎,如施政計畫之「目」,包括範圍較為狹
隘時,得以「項」為列管對象。
(六)中長程計畫尚未執行完成,仍有必要繼續列管之項目,得繼續列
入管制。
|
四、管制作業:
(一)為提昇府列管計畫執行績效,第二條第(一)至(三)點實施「
施政計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網路作業管考。第二
條第(四)點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規定實施「政府計畫
管理資訊系統」管考。
(二)擬訂工作計畫及填報執行進度:
1.各單位於行政院指定本府列管及中央專案補助計畫核定,應知
會本府計畫處列管。各項列管計畫執行單位,除應依中央主管
機關管制作業按時填報執行進度並應於管理系統填報執行情形
;若中央無管制作業,每季仍應填報辦理情形,送本府計畫處
列管。
2.年度開始施政選項列管計畫經縣長核定列管後,各執行單位(
機關)應於管理系統擬訂工作計畫,經各執行單位(機關)主
管初審並經縣長核可後,送本府計畫處管制。工作計畫經計畫
處公告後,當月執行情形於次月五日前於本府管理系統填報並
列印月報表,經單位主管初審核章後,送本府計畫處彙陳縣長
核閱。跨年度計畫應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至管理系統並依前述
流程擬定新年度工作計畫。
3.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經本府主計處報經中央核定計畫項目後
,各單位應依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函頒「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管制考核要點」規定期限至「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http://gpmnet.nat.gov.tw/) 完成填報作業。
(三)進度查證及品質抽驗:
1.行政院指定本府列管、中央專案補助計畫或基本設施補助經費
計畫等,倘執行進度落後及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各執行單位除應專案檢討,計畫處亦應排入本府重大工程督
導會報檢討落後原因及尋求解決辦法。
2.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每月執行進度延誤達百分之十者,各執
行單位應專案檢討簽報縣長核示,或研提解決方案由單位主管
親自面報縣長。
3.各項列管計畫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實地查證。
4.各項列管計畫之工程品質考核,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
下簡稱查核小組)依年度查核計畫辦理抽驗作業。
(四)計畫調整或撤銷:
1.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修正計
畫,並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
(1)併案或分案列管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辦理者
。
(4)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3.列管計畫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主管業務單位應依下列期限提
出申請,逾期不得提出申請:
(1)當年度列管期程達十二個月者:需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
(2)當年度列管期程未達十二個月(未含第十二個月)者:需於
計畫結束前二個月內提出。
4.列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或申請調整涉及總目標、分項目標或總
進度、分項進度變更時,應由主管業務單位簽會本府計畫處並
陳一層核定後,送本府計畫處備查;由行政院列管計畫、或中
央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之計畫為行政院核定者,應報請行政院
核定;其餘中央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由主管機關核定。
5.列管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修正)或撤銷計畫內容或
進度時,應於管理系統辦理調整或撤銷工作計畫,並詳述理由
及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經單位主管初審,專案簽會本府計畫處
並奉縣長核定後,送本府計畫處列管。
|
五、考核作業:
(一)考核權責分工:
1.本府各項列管計畫之考核,有關預算執行、計畫進度及工程品
質,依權責分由本府主計處(單位會計)、計畫處及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辦理。
2.屬中央或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有
規定者,依照中央規定,未規定者,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考核對象:受列管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依本要點辦理考
核,所屬二級機關之考核作業,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辦理,
考核結果依規定?懲並送計畫處備查。
(三)考核方式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及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之考核
,採平時查證及年終考核。
1.平時查證(含會議):由計畫處會同查核小組、主計處及其他
相關單位,針對工程進度、施工品質、經費支用進行實地查證
作業,會中主席裁示事項執行情形及查證結果,列入年終考核
評核項目。
2.年終考核:各業務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上本府「管理系
統」作業並提出年終自我考評報告(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免
提)及「宜蘭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
考評表」,送本府計畫處彙辦。
(四)初評與覆評
1.年終考核初評:由本府主計處、查核小組及計畫處就列管計畫
之經費支用、工程品質及計畫進度進行初評,計畫處於三月底
前將初評結果彙提考核小組覆評。
2.考核小組由副縣長(兼任召集人)、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計畫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
查核小組執行秘書等六人組成。針對初評成績進行覆評,如有
必要時得邀請執行單位提供書面或口頭說明。年終考核於年度
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年終考核。
3.本府考核小組得就初評小組初評總分增減十分。
(五)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六)各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所稱不可抗力之原因係指具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
1.因宜蘭縣議會之議決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經費預算案,致
計畫執行困難,進度落後或未辦理者。
2.執行單位已依計畫內容提出辦理,但因相關程序作業未能配合
完成,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3.收支對列預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
,因歲入短收或未獲准借貸,致需減少支出或停止支用而緩辦
者。
4.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原因影響
,需協調解決、變更設計致延誤者。
5.經多次招標未能決標,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者。
6.上級政府補助款需列入追加預算,未能及時於年度結束前辦理
完成者。
7.上級補助項目因未編列配合款,致無法按進度執行者。
8.受天災、地震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
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9.執行政府撙節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賸餘未辦理保留者。
10.其他特殊原因,經評核小組審議認定者。
(七)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計畫處依考核小組覆審結果,簽請縣
長核閱後,移請本府人事處提報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並辦理獎懲
作業。
|
六、獎懲作業:
(一)獎懲標準:
1.九十五分以上者所提出之具體重大特殊績效屬實者為特優,各
記功一次。
2.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為優等,各嘉獎二次。
3.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為甲等,各嘉獎一次。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5.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各申誡一次。
6.未滿六十分者其具體重大缺失屬實者為丁等,各記過一次。
(二)獎懲對象:依據本府考核小組複評決議評定成績等第後,各受獎
懲案件之單位得依主管、科長(比照至所屬二級機關之二級主管
)及承辦人員。
(三)對受列管計畫項目之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因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
懲者,同一事由不再辦理獎懲。
(四)各有關人員之獎懲,依列管計畫當年度執行及管制期程未滿三個
月者免予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
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屬跨年度列管計畫者,於次年修正延長
二至三個月計畫期程完成者,除依前段辦理外,該年度獎勵減半
。於次年修正延長四個月計畫期程完成者,該年度考核不予獎勵
;其懲戒部分,除依前段辦理外,加重二分之一。
(五)工程計畫敘獎需「工程施工品質」經查核小組評定八十分(含)
以上且達本要點敘獎標準者。
|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