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為規範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出席會議、考察、進修、研究、實習
    、參觀訪問及其他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因公出國人員)依規定提交
    出國報告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置出國報告資訊網(網址http://abroa.e-land.gov.tw/OpenF
    ront/RobtaFront/index.jsp )(以下簡稱資訊網),供登錄計畫出
    國人員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三、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於每月月底,將當月出國人員資料登錄資訊網,建
    檔追蹤。

四、因公出國人員之出國報告應依本要點報告規格(如附件一、二)備齊
    紙本及電子檔辦理。

五、因公出國人員應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具出國報告,並將報告電子
    檔傳送至資訊網,登錄出國報告資料。紙本報告書附具本府及所屬各
    機關出國報告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如附件三),由出國計畫
    主辦機關加具審核意見,經核章後上傳資訊網;本縣各國中、小出國
    報告送本府教育處審核後上傳資訊網。出國報告提出方式如下:
  (一)二個以上機關組團出國執行同一任務者,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由
        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辦理。
  (二)出國類別屬出席會議、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者,應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出國報告經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加具審核
        意見後,上傳至資訊網,以提供公眾使用服務。
  (三)出國類別屬其他活動者,應提交出國報告審核表及提要。
  (四)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處理,或提供可公
        開部分依第二款作業方式辦理。

六、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還請出國人員補正:
  (一)報告主旨與原核定出國計畫目的不符者。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空洞者。
  (四)內容抄襲相關出國報告之全部或部分之情事者。
  (五)不符第四點規定格式或未傳送資料者。

七、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於十五日內修正出國報告,再依第五點所定
    行政程序陳核,並於資訊網補正提要及電子檔資料。

八、出國報告具有參考價值及具體可行建議者,由主辦機關送請本府權責
    單位參辦,並定期追蹤執行成果。

九、因公出國報告審核通過後,應將出國報告書及其建議事項執行成果公
    開登載於本府網站。

十、因公出國人員如有下列情形發生,二年內不得核派出國;其服務機關
    〈單位〉一年內不得再提報年度出國計畫:
  (一)出國人員返國後,未依規定期限提出國報告者。
  (二)出國報告無具體建議事項,未具參考價值者。

十一、出國報告書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資訊
      網題要資料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