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單位、所屬各機關學校、
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人員及一般縣民積極進修資訊
課程,並頒發參訓人員研習結業證書,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適用範圍:
(一)本府年度計畫所舉辦之各項資訊教育訓練,其課程總時數達十五
小時(含)以上者。
(二)經專案簽准者。
|
三、適用對象:
(一)各機關學校法定編制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二)一般縣民。
|
四、核發證書標準:
(一)需通過測驗始能完成結訓之課程,其測驗總成績達七十分(含)
以上者。
(二)無需測驗之課程,其出席研習時間達總授課時數五分之四(含)
以上者。
|
五、核發證書內容:
(一)證書格式依本府形象識別系統應用手冊之規定印製。
(二)證書至少應記載以下事項:
1.學員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研習名稱。
3.研習日期。
4.研習時數。
5.證書字號及發證日期。
|
六、證書經核發後,如發現內容有誤,需於七天內檢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及原發證書向本府申請更正,逾期將不予受理。
|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