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災害應變中心製發臨時通行證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4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七一七
    四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應
    行注意事項」第七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縣或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
    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
    或命其離去之處分,並視災害狀況製發臨時通行證。

三、臨時通行證發給對象以管制區內原有住戶、媒體記者或其他必要人員
    為限。

四、臨時通行證內容應包含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連絡
    方法、住址、使用期限、緊急連絡人及其電話(如附件一)。

五、第三點所列人員申請製發臨時通行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縣或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二),並經
    本縣或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單位審核簽章。

六、申請使用人應攜帶個人有關證件,以利執行人員核對身分。

七、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