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 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 、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必要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 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