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
之。

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由本府衛生局
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照護服務組:掌理長期照護、外籍看護工申審、長青友善關懷、失智
    症照護、遠距健康照護、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服務及輔具資源服務等
    事項。
二、行政管理組:掌理護理機構、安養護機構管理、文書、檔案、印信、
    庶務、採購、出納及綜合規劃業務等事項。

本所置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
本所置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第一項組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應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報本府衛生局核定。

本規程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