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補(捐
)助經費執行成效及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規範,爰依中央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中央對直轄
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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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本本作業規範之補助(捐)對象: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本府
辦理衛生保健補業務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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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
處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二萬元為原則。
(四)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一年內同
一團體以不超過三十萬為原則: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或本局各衛生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
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
、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
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4.其他經本局專案核准補助計畫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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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捐)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規範如下:
(一)補(捐)助經費之用途應以公益積極性衛生保健相關支出為原則
,且需有自籌百分之十以上,接受補(捐)助之團體應依計畫需
要撙節開支。
(二)補(捐)助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事項:
1.無正當理由占有他人土地或搭建違章建築。
2.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各類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宣導品、紀念品)、餐
敘、茶會、旅遊、自強活動、及進香等。
4.涉及營利行為之各項活動。
5.對政黨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6.非執勤有關制服之購買或訂製(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
7.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8.人員出席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之出席費、交通
費及相關費用。
9.計畫執行完成後始提出申請之支出項目。
(三)建設建議事項補助項目之計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
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
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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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捐)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活動辦理前民間團體應檢附立案證
書影本(應於影本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詳細計畫(含辦理期間、
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辦理期間最遲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經費
概算應依擬支用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
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本局業務單位嚴加審核,按預算程序辦理,並於核定補助公文敘明補
(捐)助項目與額度(比率)或不得支用項目,如未依補助項目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應予追繳;所附文件不齊或不完整,
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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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捐)助經費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活動不予重複補助。
(二)實施計畫(含經費概算表)詳實可行之程度。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對補(捐)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申
請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
與核定補(捐)助經費之比例撥付。
(七)審查方式:由本局相關科室受理申請,並會同相關單位就審查標
準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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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之撥補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接受本局補助之各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或會計
年度結束前)編具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檢同切結書、領款收據
、活動成果照片(照片 6張以上)及受本局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
、銀行帳戶、帳號(存摺封面影本),送業務單位審核後,核撥
經費。
(二)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
經經費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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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督導及考核: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業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管制考核,並切實督導。
(一)對補(捐)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
補(捐)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回補(捐
)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局得逕減少補(捐)助款,並列入
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三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
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補(捐)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應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
審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三)設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三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
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
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補(捐)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
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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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捐)助經費績效衡量指標,以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之參據:
(一)依規劃工作內容達成率。
(二)依規劃辦理時間達成率。
(三)依規劃經費執行達成率。
(四)依規劃預期效應達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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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本局核准;計畫因故
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
予繳回。如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捐)助計畫用途不符或未依計
畫有效運用者,本局應予糾正,限期繳回該補(捐)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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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本局於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八
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
件應於縣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
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項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
稱、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
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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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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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作業規範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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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作業規範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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