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社會福利與環保政策,藉由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實際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以促進其服務
    對象之工作能力及提供工作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為經本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
    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申請舊衣收集再利用,申請者得採單獨或
    聯合方式經營,應檢具左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組成審查委
    員會經審核通過後使得執行,每次申請期間以一年為準。
(一)、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表(如附件一)。
(二)、認定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之相關文件。
        (含核准設立公文或立案證書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三)、會員大會或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辦理之會議紀錄。
(四)、收集設施設置場所之使用同意書。
(五)、營運計畫書內容包括:
        1.收集設施之尺寸、圖樣。環保局得依實際需要指定收集設施之
          尺寸、式樣。
        2.收集清運頻率與稽核方式。
        3.可能產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計畫。
        4.財務計畫。
        5.人員編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實際從事舊衣收集再利
          用工作之人數,需有半數以上為身心障礙人士)。
        6.收集設施周邊環境維護計畫。
        7.緊急事件處理聯絡人。
        8.其它。
四、營運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變更須事先向本府核備。
五、舊衣收集主體及周邊設施之設置,不得妨害道路之公共人行及車行交
    通、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市容景觀及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事項,且
    不得違反其他相關規定。
六、舊衣收集設施必需標示其編號及設置機構(團體)名稱,聯絡電話、
    聯絡人及核准辦理之文號,並列冊管理。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之舊衣收集再利用量,應分別於每年之一
    、四、七、十等月之十五日前彙送環保局,以利統計並供查核。
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之舊衣處理財務收支情形,應於每年十二
    月底前公布並報本府備查,本府並得隨時查核其營運狀況。其盈餘所
    得必須用於該機構(團體)福利用途或投資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不
    得挪用於其他用途。
九、經核准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之機構(團體),如有違反左列規定
    之一者,應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一)、未依規定按季申報舊衣收集量者。
(二)、未經允許更改舊衣收集設施之尺寸、設置地點及數量者。
(三)、對舊衣回收設施及周邊環境未予維護者。
(四)、舊衣收集盈餘未用於團體福利用途或投資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者
        。
十、經核准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之機構(團體),如有違反左列規定
    之一者,應撤銷其資格:
(一)、對財務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妨礙規避營運查核者。
(三)、擅自轉移經營權給他人者。
(四)、提供不實文件或營運計畫書經發現為偽造者。
(五)、服務內容、人力設置與營運內容不符者。
(六)、對舊衣處理所得,未依規定列帳者。
(七)、違反前條之規定,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