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加強清理欠稅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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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清理欠稅,充裕庫收,激發執行人員工作熱忱,以爭取欠稅執
    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清理範圍:歷年各項欠稅、一般欠稅、專案欠稅、債權憑證及政府機
    關與公營事業機構欠稅。
三、清理方法:
(一)由宜蘭縣稅捐稽徵處依規定列印欠稅清冊,及各項稅捐繳款書。
(二)各項稅捐繳款書應認真核對,除已繳納者外,應由業務單位限期催
      繳取證。
(三)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欠稅,應切實予以查明,送請有關單位繳
      納。
(四)經催繳逾期仍不繳納者,應即移送執行,並洽請法院儘速執行結案
      。
(五)一般欠稅經催繳確實無法徵起者,應切實查明滯欠原因填註於送達
      回執聯上,並簽名蓋章,業務單位並應分析滯欠原因斟酌情形,通
      報稅務管理單位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四、補助費及獎勵金之核撥:
(一)獎勵金之核撥原則如下:
      1.獎勵金之發給:以實際執行做起或經法院查封欠稅人財產後繳納
        及接獲法院執行傳票後繳納之情形為限,欠稅人自動向公庫繳納
        者不得發給。
      2.分期繳納案件,按原有件數及金額計算,俟繳清時一次發給。
      3.查封點交物品,應俟拍賣後始得視為執行徵起,其徵起金額應以
        實際抵繳欠稅額為準。
      4.徵起金額獎勵金,按徵起本稅或違章罰鍰計發(不包括附加捐、
        怠報金、利息、滯納金)。
(二)獎勵金之核撥標準如下:
      1.徵起三年以內(含三年)之欠稅及罰鍰:以每組每月徵起之徵績
        為標準。並依照「宜蘭縣各鄉鎮
        (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連繫及經費核撥要點」標準核發。但每
        件最高不得超過六百元。
      2.徵起三年以前(逾三年)之欠稅及罰鍰:以每組每月徵起之徵績
        為標準,其核撥標準如下:
       (1)徵起欠稅一萬元以下者按徵起金額五%核撥。
       (2)徵起欠稅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者,就超過一萬元部分按六%
          核撥。
       (3)徵起欠稅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者,就超過五萬元部分按七%
          核撥。
       (4)徵起欠稅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超過十萬元部分按八%核撥。
       (5)每月每組應得獎勵金最高額以一萬元為限。
(三)獎勵金之核撥對象:
      1.法院執行人員。
      2.稅捐稽徵處配合法院執行人員比照法院執行人員辦理。
      3.法院有關出力人員、移送單位有關出力人員,比照法院執行人員
        成績最高組之標準核撥。
      4.徵起三年以內(含三年)之欠稅及罰鍰,稅捐稽徵處不得計發獎
        勵金。
(四)補助費及獎勵金之核給與具領:
      1.徵起三年以內(含三年)之欠稅及罰鍰補助費依照「宜蘭縣各鄉
        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連繫及經費核撥要點」標準核發。
      2.獎勵金之核撥,依據法院執行做起月報表之數字於次月上旬核計
        後通知有關單位具領。
五、經費來源:木要點獎勵金及補助費經費以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