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加強新聞發布作業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鼓勵本局同仁撰寫稿件,充實新聞稿件來源,以增加租稅新聞
    之發布,達到租稅宣導目標。

貳、發布新聞事項
一、稅務法令
  (一)稅法修正公布就其修正重點加以發布。
  (二)就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說明或舉例闡釋、酌予延伸。
  (三)違章案件審理過程中,納稅人容易忽略而招致處分之法令規章。
  (四)復查過程中,納稅人適用法令常易錯誤之事項及特殊之行政救濟
        案件。
  (五)重大逃漏稅經司法機關偵結起訴或判刑案件。
二、稽徵業務
  (一)各稅開徵及稽徵成績。
  (二)納稅人應申報事項之申報期限、處所及應檢附之證件。
  (三)減免規定及申請之期限、處所及應檢附之證件。
  (四)各項稽查、清查及執行成果。
  (五)各稅欠稅催繳及清理事項。
  (六)稅務行政作業之採行或變更。
  (七)具有新聞價值之個案。
  (八)影響納稅權益之重要事項。
三、各項便民服務措施。
四、民意調查及納稅人申請案件之統計分析資料。
五、政風宣導事項。
六、重要人事異動、同仁優良事績或特殊表現等。
七、澄清事項。
八、各項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訊息。
九、其他應發布新聞事項。

參、各單位配合事項
一、各單位定期、不定期應發布之新聞事項及時程如附表。
二、新聞稿應列明完整之事實、確實之數據、法律之效果、對納稅人之呼
    籲或期望、特定案情需要敘述之事項等,如有相關資料應檢附影本,
    文體則儘量口語化、通俗化或舉例說明。
三、新聞稿應依序陳核後再送企劃服務科統一發布。
四、新聞稿應掌握時效性、特殊性,於已知情事發生時立即撰稿陳核後送
    企劃服務科發布,其餘一般性稿件最遲請於每月二十日前送至企劃服
    務科。
五、對新聞記者到處採訪及探尋資料,凡屬機密或計畫事項尚未定案者,
    不可私自發布。
六、以口頭發布新聞或接受新聞媒體訪問,應於發布後補送發布新聞要點
    一份,送企劃服務科存檔備查。

肆、企劃服務科應辦事項
一、企劃服務科應洽請各單位提供新聞稿件,依宜蘭縣政府各機關設置發
    言人及加強新聞發布暨聯繫作業要點及新聞稿發布之作業程序二--府
    外機關新聞發布程序流程圖規定辦理,並應注意新聞時效之配合。
二、經發布之新聞稿、企劃服務科應就現有訂閱報紙,主動追蹤登載情形
    並剪輯陳閱。
三、各單位提供新聞稿及見報情形,企劃服務科應每月列表陳核並函送各
    單位。

伍、獎勵:發布之新聞稿經報紙刊登者,於年終評選三名優勝,予以公開
    表揚。

陸、本要點陳奉 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