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鼓勵本局同仁撰寫稿件,充實新聞稿件來源,以增加租稅新聞
之發布,達到租稅宣導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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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發布新聞事項
一、稅務法令
(一)稅法修正公布就其修正重點加以發布。
(二)就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說明或舉例闡釋、酌予延伸。
(三)違章案件審理過程中,納稅人容易忽略而招致處分之法令規章。
(四)復查過程中,納稅人適用法令常易錯誤之事項及特殊之行政救濟
案件。
(五)重大逃漏稅經司法機關偵結起訴或判刑案件。
二、稽徵業務
(一)各稅開徵及稽徵成績。
(二)納稅人應申報事項之申報期限、處所及應檢附之證件。
(三)減免規定及申請之期限、處所及應檢附之證件。
(四)各項稽查、清查及執行成果。
(五)各稅欠稅催繳及清理事項。
(六)稅務行政作業之採行或變更。
(七)具有新聞價值之個案。
(八)影響納稅權益之重要事項。
三、各項便民服務措施。
四、民意調查及納稅人申請案件之統計分析資料。
五、政風宣導事項。
六、重要人事異動、同仁優良事績或特殊表現等。
七、澄清事項。
八、各項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訊息。
九、其他應發布新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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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單位配合事項
一、各單位定期、不定期應發布之新聞事項及時程如附表。
二、新聞稿應列明完整之事實、確實之數據、法律之效果、對納稅人之呼
籲或期望、特定案情需要敘述之事項等,如有相關資料應檢附影本,
文體則儘量口語化、通俗化或舉例說明。
三、新聞稿應依序陳核後再送企劃服務科統一發布。
四、新聞稿應掌握時效性、特殊性,於已知情事發生時立即撰稿陳核後送
企劃服務科發布,其餘一般性稿件最遲請於每月二十日前送至企劃服
務科。
五、對新聞記者到處採訪及探尋資料,凡屬機密或計畫事項尚未定案者,
不可私自發布。
六、以口頭發布新聞或接受新聞媒體訪問,應於發布後補送發布新聞要點
一份,送企劃服務科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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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企劃服務科應辦事項
一、企劃服務科應洽請各單位提供新聞稿件,依宜蘭縣政府各機關設置發
言人及加強新聞發布暨聯繫作業要點及新聞稿發布之作業程序二--府
外機關新聞發布程序流程圖規定辦理,並應注意新聞時效之配合。
二、經發布之新聞稿、企劃服務科應就現有訂閱報紙,主動追蹤登載情形
並剪輯陳閱。
三、各單位提供新聞稿及見報情形,企劃服務科應每月列表陳核並函送各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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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獎勵:發布之新聞稿經報紙刊登者,於年終評選三名優勝,予以公開
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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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要點陳奉 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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