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稅單送達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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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養成本局同仁積極負責態度,以提高稅單送達率,俾避免稅捐逾核
    課期間遭致註銷,藉以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稅單之送達取證,應切實依照稅捐稽徵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三、各稅稅單送達情形之管制:
  (一)開徵前對於習慣欠稅之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稅額三萬元以上及房
        屋稅稅額五萬元以上者,其繳款書應派專人專案送達取證或雙掛
        號郵寄,逾期不繳者,應於滯納期屆滿後,連同稅單及送達回證
        ,即交由執行單位儘速移付執行。
  (二)資訊單位應於限繳日期屆滿後十日內,就滯納案件列印催繳清冊
        交業務單位服務區人員加以清理,作為催繳及取具稅單送達回證
        之依據。
  (三)資訊單位應於各稅滯納期屆滿十日內列印滯納期滿欠稅清冊乙式
        二份,於送業務單位核章後,欠稅清冊乙份送法務科,乙份交由
        各服務區人員,於滯納期滿三個月內完成催繳取證,並即交由執
        行單位儘速移付執行。
  (四)展延送達日期案件,應將資料註記電腦檔。
  (五)資訊單位應於滯納期滿一百日內列印未催繳取證清冊乙式二份,
        乙份送業務單位各服務區人員繼續追查新址,辦理送達與註記,
        其仍無法送達者,應註明無法送達事實,並附具足以證明未能送
        達之處理文件,以備有關人員辦理抽查,乙份送管考單位列管,
        管制期間至次期開徵前一月為止。

四、未送達稅單之抽查:
  (一)對於未催繳取證清冊之案件,應由審核員擔任抽查工作,採書面
        審核為原則,除對稅額五萬元以上案件應逐件檢查外,應就各稅
        服務區人員其他未送達稅單件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件時以一件
        計之)加以抽核。
  (二)對即將逾核課期間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抽查,以確認是否
        確實無法送達:
        1.稅額逾三萬元以上未送達案件,各稅股、科長應逐件檢查。
        2.各稅股長對其他未送達案件,應抽查百分之十。

五、各承辦人員於職務調動時,應將未送達之稅單辦理移交,由新任人員
    查明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後送達之。

六、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