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養成本局同仁積極負責態度,以提高稅單送達率,俾避免稅捐逾核
課期間遭致註銷,藉以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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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單之送達取證,應切實依照稅捐稽徵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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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稅稅單送達情形之管制:
(一)開徵前對於習慣欠稅之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稅額三萬元以上及房
屋稅稅額五萬元以上者,其繳款書應派專人專案送達取證或雙掛
號郵寄,逾期不繳者,應於滯納期屆滿後,連同稅單及送達回證
,即交由執行單位儘速移付執行。
(二)資訊單位應於限繳日期屆滿後十日內,就滯納案件列印催繳清冊
交業務單位服務區人員加以清理,作為催繳及取具稅單送達回證
之依據。
(三)資訊單位應於各稅滯納期屆滿十日內列印滯納期滿欠稅清冊乙式
二份,於送業務單位核章後,欠稅清冊乙份送法務科,乙份交由
各服務區人員,於滯納期滿三個月內完成催繳取證,並即交由執
行單位儘速移付執行。
(四)展延送達日期案件,應將資料註記電腦檔。
(五)資訊單位應於滯納期滿一百日內列印未催繳取證清冊乙式二份,
乙份送業務單位各服務區人員繼續追查新址,辦理送達與註記,
其仍無法送達者,應註明無法送達事實,並附具足以證明未能送
達之處理文件,以備有關人員辦理抽查,乙份送管考單位列管,
管制期間至次期開徵前一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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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送達稅單之抽查:
(一)對於未催繳取證清冊之案件,應由審核員擔任抽查工作,採書面
審核為原則,除對稅額五萬元以上案件應逐件檢查外,應就各稅
服務區人員其他未送達稅單件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件時以一件
計之)加以抽核。
(二)對即將逾核課期間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抽查,以確認是否
確實無法送達:
1.稅額逾三萬元以上未送達案件,各稅股、科長應逐件檢查。
2.各稅股長對其他未送達案件,應抽查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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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承辦人員於職務調動時,應將未送達之稅單辦理移交,由新任人員
查明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後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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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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