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
    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本局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局所
        屬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局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
          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
        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
        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局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
        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
        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局所屬員工多數人
        所為之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
        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
        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首長若以特別費支應,依據相關會
        計法規定辦理)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室;無法退還時,應
        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由政風室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
        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室。
    政風室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
    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  局長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
    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
    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
    他應酬活動。

十、公務員遇有本規範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
    准並知會政風室後始得參加。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室。

十二、政風室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
      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三、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
      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室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五、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
      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室。
      各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
      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六、政商聯誼互動補充說明
    (一)「政商聯誼互動」,係指由機關(或內部業務部門)自行辦理
          或廠商辦理,基於社會禮儀習俗或業務聯繫之需要,而互相邀
          請之相關聯誼慶祝活動。
    (二)員工遇「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辦理且主動邀請參加之「
          聯誼活動」時,原則上「不應參加」;惟若經衡量「不接受反
          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或「業務聯繫上確有必要」者,經簽
          報  局長核可並知會政風室後始得與會;受邀參加員工應注意
          下列狀況處置:
          1.遇廠商贈送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
            念品等,得予收受,惟若知悉該收受標的之價值逾新臺幣五
            百元者應予退還;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獲贈日起七日
            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2.廠商於活動中安排有「摸彩」或「抽獎」時,應邀員工原則
            上均「不宜參加」;若純為增進聯誼氣氛而參與摸彩或抽獎
            ,亦宜委婉拒領抽得之禮品或現場將原物捐回。
          3.遇廠商於聯誼活動結束後,邀請接續參加其他超越正常社交
            禮俗範圍之飲宴或娛樂活動時,應一律「不得參加」。
    (三)員工聯誼活動,原則上以不邀請「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
          參加為宜;惟若經「衡量社會禮儀或習俗」或「業務聯繫上確
          有必要」者,經簽報  局長核可,並知會政風室後始得邀商與
          會;邀請廠商與會應注意下列狀況處置:
          1.無論受邀廠商是否派員參加該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均不
            得接受廠商「贊助」或「分攤」活動所需經費。
          2.活動中安排有「摸彩」或「抽獎」時,不宜藉此向廠商徵募
            或收受廠商捐贈之「摸彩」或「抽獎」活動所需之經費或禮
            品。
          3.如遇廠商主動提供相關禮品或經費時,本局應予拒絕或退還
            ;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
            贈慈善機構。

十七、政風室應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宣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
      諮詢服務。

十八、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