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文化建設,有效結合民間力
量,鼓勵地方廣設文物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方文物館係指蒐集保存(社會教育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法規所稱,並具地方特色之文
物館舍。
三、申請補助之文物館,應在本府辦理登記手續,並開放供民眾參觀、使
用之文物館。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如左:
(一)鄉鎮市公所。
(二)各級學校。
(三)已成立地方文物館之社團、財團法人。
(四)文物史料之蒐集或研究者。
五、本府補助地方文物館之經費包括左列二項:
(一)補助設備費
1.籌建或擴建地方文物館經費。
2.購置文物館設備之經費。
(二)補助經常費
1.辦理調查研究經費。
2.辦理教育、展示活動經費。
3.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事項。
六、申請補助籌建、擴建及文物館設備經費各以一次為限,並以補助該總
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惟最高補助總額為肆佰萬元。
七、申請補助籌建或擴建經費,應由申請單位以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連
同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名稱、負責人、所在地。
(二)緣起、目的、規模、工程期限、組織成員、預期效益。
(三)文物清冊。
(四)營運計畫及相關子計畫。
(五)財產總額、經費來源及預算。
(六)地方文物館之規劃或擴建說明書。
八、申請補助經常費者,每年以二次為限,每次補助最額度為伍拾萬元,
特殊案件以專案簽辦。
九、申請各項經費補助,均應於計畫或活動開始兩個月前詳列書面計畫向
本府提出。
十、本府得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各項經費補助案
。
十一、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物,應造具表冊層報本府教育局存案
,如有增損變更並應隨時具報,本府並得隨時檢查。
十二、受本府補助之地方文物館,其補助款項辦理情形,如有與申請內容
不符之處,本府得依法辦理。
十三、受本府補助之地方文物館因故停辦或解散時,其受補助之財產,除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處理外,餘歸屬本府作發展教育事業之用。
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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