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史館借閱圖書污損、遺失及逾期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維護本館圖書之完整,發揮圖書最高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讀者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批註等情事,
    並向管理人員申明。

三、讀者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應自動向本館申請辦理賠償手續。

四、遺失或毀損之圖書,應由讀者自購相同之新書賠償之,凡已絕版無法
    購買時,依原定價或時價計後加二倍之現金賠償之。

五、讀者賠償圖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賠償手續:
  (一)由流通櫃台填註賠償登記表,核定賠償價格。
  (二)經核定賠償價格後,即繳納賠償金額,並領取繳款收據,辦理註
        銷手續。
  (三)如自行購買相同書籍作為賠償時,應將所購圖書送交流通櫃台辦
        理註銷手續。

六、本館圖書資料借閱,逾期一天則罰停止借閱權一天。逾期六個月以上
    未還之圖書,本館將報銷處理,如欲恢復借閱權,未歸還之圖書資料
    需辦理賠款,不再接受賠書,並自賠款日起停止借閱權六個月。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本館得隨時修訂之。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