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化局圖書館視聽資料外借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資格:凡持有宜蘭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之讀者,本人憑證外借視聽資
    料。
二、每位讀者可外借視聽資料最多二卷(片),與圖書、期刊等圖書資料
    合計不得超過總數八冊,借期七天,不得續借。
三、借用之資料,請妥善維護,若有遺失或污損等情事,借用人應購置相
    同版本之資料或照價賠償,末標明價格者錄影帶、VCD、DVD等影音光
    碟,以二千元計價;錄音帶、CD 等以五百元計價。
四、嚴禁將借用之資料擅自拷貝或轉借,違者停止借用權一年;如有違反
    著作權情事,由讀者自負法律責任。
五、資料逾期歸還者,逾期一天,停借一天。
六、本要點經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