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借書證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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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中心圖書館為便利讀者申請本館借書證,以為借閱本館資料之憑證
    ,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年滿十三歲以上之民眾可申請一般借書證,四十二歲之民眾可申請
    兒童室借書證。
三、申請者請攜帶下列證件至本館辦理:
    國民身份證、駕照或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外籍人士或僑生得以護
    照或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四、每位讀者可借閱圖書、雜誌等圖書資料計 8冊,新書、視聽資料借期
     7 天, 一般圖書、雜誌借期 2] 天,不得續借。
五、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經發現除沒收外,並停止一年借閱權利
    。若有冒用情事,所生損害概由原持證人負責。
六、凡遺失借書證請帶證件向本館流通櫃台辦理掛失換證手續,倘若未辦
    理掛失,致發生冒借圖書資料而使本館蒙受損失,概由原持證人負責
    賠償。
七、遺失換證應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之事宜,本館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