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礁溪劇場場地租借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04日

所有條文

壹、申請規範 
    申請單位辦理各項活動租借礁溪劇場應向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本局)申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局
    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損及本劇場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其他經本局審查認定不宜使用者。
貳、申請資格
    本局礁溪劇場之租借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個人演出:年滿十六歲,具公開演出實力者。
    二、人民團體:在我國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
    三、機關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
參、申請流程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肆、使用規定
    一、使用範圍:係指本局提供藝文活動之戶外劇場,包括舞臺、後臺
        、控制室、觀眾席及化妝室等供活動辦理及觀眾活動範圍之建築
        設備而言。
    二、申請時間:使用檔期首日前一年至二個月提出租借申請。
    三、繳費期限:申請使用礁溪劇場於收到同意租借公文七日內,向本
        局行政室辦理繳納場地使用費手續,方可使用場地。
    四、取消或另議檔期:
      (一)申請單位因故取消活動計劃或要求另議檔期,除不可抗力因
            素外,應於活動前一星期辦妥退借手續,未辦或逾期辦理退
            借者,視為自行放棄使用,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其
            他費用概不退還。因故取消節目後,應儘速發布新聞稿並繕
            寫大型海報公告觀眾,如未善盡公告義務引發之糾紛,由其
            自行負責處理。
      (二)本局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場地時,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單
            位變更使用日期,不願變更日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
            請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賠償。如有另定合約者,從其約
            定。
    五、變更活動內容:申請單位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應事先送本局審核
        後辦理,如因演出節目內容變更致本局遭受財物或名譽之損失,
        應賠償本局所受之全部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理。
    六、責任歸屬:
      (一)租借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傷亡,除因本局建築物、通道、機器
            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件外,均由申請單位負全責,
            本局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如不當使用本局設備及場地
            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二)申請單位對於場地一切器材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並應於完全清潔、完好無缺情狀下歸還本局,如有任
            何損毀、失效或遺失,其衍生費用,本局得由保證金中扣除
            ,程度過鉅,經估價超出預繳額時,仍應依實追補。本局並
            得停止其二年內申請租借場地之資格。
    七、回復原狀:申請單位於租借期滿前應搬離一切自有之物件並回復
        原狀,若逾期未清除,視同廢棄物,本局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
        為任何之處理,處理所須費用及所生損害,概由申請單位負擔之
        。
    八、貴重物品: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所有物品本局不負損壞遺失賠
        償責任。
    九、危險物品:申請單位置放本劇場地內外之物品具危險或妨礙他人
        之虞時,本局得隨時要求移除。申請單位未移除或由本局認定必
        要者,得逕代移除,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十、外加電力:申請單位未獲本局事前許可,不得於租借場地內外擅
        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十一、調控人員:音響燈光調控人員由申請單位自行派任,本局亦得
          視活動性質,要求加僱工作人員。
    十二、注意事項:本劇場禁止留宿。
          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張掛宣傳標語(幟)海報,亦不得出售
          任何物品,申請單位應負監督管理之責。
伍、休館: 
    本局礁溪劇場為維護與保養場地,得視需要決定保養期間,並停止對
    外租借場地。
陸、附則:
    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局其他規定行使之。
    二、本規定經本局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或補充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