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中興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維護本園區歷史建物之原有風貌及完整性,並保持環境整潔秩序,
    提供給民眾安全、舒適、寧靜的參觀、休憩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區依場地使用性質開放時間如下:
  (一)服務中心、育成空間:早上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室內展館:依各活動場館開放時間與入場規範。
  (三)營業空間:依各店家營業時間。
  (四)戶外空間:早上九時至晚上十時(限已修復完成區域)。

三、凡使用本園區舉辦活動或拍攝(平面攝影、動態影像)者,應依規定
    事先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依本園區場地使用及收費辦法繳費後辦理
    。

四、機動車輛禁止入園及違規停放;活動工程車依本園區車輛通行規定辦
    理。

五、在本園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若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報請相關主
    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於園區牆面、地面、樹木上或其它任何設施塗寫、噴漆、書刻或
        張貼等破壞損毀行為。
  (二)吸菸。
  (三)攜帶危禁物品。
  (四)喧鬧、製造噪音、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風化、賭博或其它之行
        為。
  (五)未經許可販賣物品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六)未經許可在園區內庭廣場(含南榕廣場)放風箏、使用遙控機械
        式玩具或玩飛盤、球類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共安全之行為。
  (七)隨地拋棄廢棄物、便溺、吐痰、吐檳榔汁、毀損花卉、樹木、草
        坪、園區設施等破壞景觀之行為。
  (八)在水池內游泳、垂釣、網魚、撈捕、放生、戲水、洗滌、用雜食
        (含麵包等易發酵食物)餵魚或其他污染水質、破壞生態之行為
        。
  (九)未經許可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爆竹煙火、放天燈、搭設
        棚、帳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十)園區各項活動所產生的音量未符合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
  (十一)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事項。

六、本園區保全人員應依本要點維護本園區安全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