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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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長
兼任,委員十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
士中聘(派)兼,其任期均為兩年,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
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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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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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市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委派
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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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
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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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祕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出席委員得酌
支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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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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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決議應經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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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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