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新竹市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長
  兼任,委員十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
  士中聘(派)兼,其任期均為兩年,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
  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市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委派
  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
  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祕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出席委員得酌
  支出席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會開會決議應經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本規程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