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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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公園路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新竹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
及相關美化綠化業務,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公園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護事項。
二 公園、綠地之規劃、建設、施工及維護管理事項。
三 行道樹之栽種及維護管理事項。
四 都市之綠化及美化事項。
五 路燈之裝設與維護管理事項。
六 公廁之管理維護事項。
七 資訊、法制、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及檔案管理事項。
八 其他有關公園路燈工程及管理相關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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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相關業
務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設局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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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二課辦事,其名稱為公園課及路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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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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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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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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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
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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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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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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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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