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園路燈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新竹市公園路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新竹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
  及相關美化綠化業務,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公園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護事項。
  二  公園、綠地之規劃、建設、施工及維護管理事項。
  三  行道樹之栽種及維護管理事項。
  四  都市之綠化及美化事項。
  五  路燈之裝設與維護管理事項。
  六  公廁之管理維護事項。
  七  資訊、法制、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及檔案管理事項。
  八  其他有關公園路燈工程及管理相關業務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相關業
  務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設局之督導。

  本所分二課辦事,其名稱為公園課及路燈課。

  本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
  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