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專戶支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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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專戶支票,係指新竹市市庫規則第九條規定之特種基金款
項、歲入以外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並存於金融機構專戶存管之款項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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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戶支票補發程序:
(一)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專戶支票,應以書面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掛
失止付手續,其票面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申請掛失時
,應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二)本府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補發專戶支票申請書,經核明無誤,另
行補發專戶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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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廢之專戶支票應打洞並蓋作廢章併同支票存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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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戶支票存根應保存十五年,逾保存期限之支票存根,應列冊定期辦
理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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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票期逾一年未兌現之專戶支票其處理比照新竹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但特種基金專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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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支票管理,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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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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