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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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補助對象為依法報備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且以其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為限,其補助經費範圍: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
三、涉及公共通道溝渠、柏油路面及路燈修繕(含接用公共路燈用電電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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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補助係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單位及其所屬機關(以
下稱補助權責單位)視財源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維護與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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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填寫申請書(如附表)
向新竹市各區區公所轉報各補助權責單位會勘並核定後予以補助。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補助核定書後三個月內施作完成,並將支出憑證及
施作前後照片報請補助權責單位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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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僅提供公寓大廈申請補助,其修繕、管理及維護之權利與義
務,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之。
前項補助若涉及私權時,應俟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完成後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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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遭停止供水、供電者,於停止供水、供電期間內
,不得申請接用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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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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