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天然災害復建勘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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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遇有天然災害時,各單位能各本權
    責負起勘查復建責任,迅速處理並相互配合,發揮及時搶救、搶修(
    險)及復建功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災害搶修(險)及復建工作項目:
  (一)人口傷亡、房屋倒塌、災民收容及農田流失、埋沒、海水倒灌等
        救助工作。
  (二)產業道路。
  (三)新竹市自養之道路、橋樑。
  (四)本府主管之河川、堤防、護岸及區域排水。
  (五)第三、四等漁港及船澳。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本府辦理之事項。

三、災害之勘查與處理:
  (一)天然災害之查報以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里長、里幹事、
        警勤區警員就受災情形,迅速全面查報,再由區公所彙報本府各
        權責單位(機關),各權責單位(機關)對於必須緊急搶救、搶
        修(險)之災害,應隨時配合處理,必須辦理復建之工程,由區
        公所於災後五日內查填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附表
        一)提報本府各權責單位(機關),災情嚴重者得視實際需要延
        長之。前述查報程序必要時得由權責單位(機關)逕行為之。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由各該機關學校逕
        報本府各權責單位,必須辦理復建之工程,由各該機關學校於災
        後五日內查填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逕報本府各權責
        單位。
  (三)本府設新竹市政府天然災害勘查小組(簡稱勘災小組),辦理災
        害之複勘,成員由本府各權責單位(機關)、財政局、主計室、
        政風室及其他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並由各權責單位(機關)
        負責召集。
  (四)各權責單位(機關)接到受災單位提報之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
        經費概估表五日內應先行勘查,並將確需辦理復建之工程查填公
        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彙整表(附表二),經權責單位(機關)主
        管核章後,召集本府勘災小組複勘,並於複勘完畢之日起五日內
        將複勘結果登載於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公共設施
        災害復建經費彙整表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室、政風室後陳市長
        核定。
  (五)對於必須緊急搶救、搶修(險)之工程,應將災情及施工前後之
        現場情況拍照,以供日後查核。
  (六)災害復建工程,應於災後三個月內完工,但重大災害得於次年六
        月底前完成。

四、災害復建經費之籌應:
  (一)本府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準備金,其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總
        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二)災害復建經費應依下列規定支應:
        1.機關廳舍部分,先由受災單位原列廳舍維護費支應。
        2.災害復建經費,如有不敷時,動支本府災害準備金。
        3.如災情嚴重,應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4.如動支本府災害準備金、調整年度相關預算及由中央政府各機
          關依規協助辦理後仍不足支應,應由各權責單位(機關)於災
          害發生一個月內,依行政院函頒之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
          審議作業要點規定函報行政院協助,同時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