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學區劃分由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依據人口、交通、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
形規劃;其劃分原則如下:
一、顧及學生通學。
二、依據各校容量。
三、均衡學校發展。
四、配合社區發展。
五、符應降低班級人數政策。
六、參考各方建議。
|
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劃設共同學區;其劃設原則如下:
一、國中改制高中者(含完全中學)。
二、新設學校者。
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方案者。
四、校舍重大增修改建者。
五、依本府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調整者。
六、特殊情況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五款班級總量限制相關規定另定之。
|
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應依劃分之學區,前往入學學校報到。各學區之入
學對象為設籍並居住於本學區者。
|
新增里鄰者,依原里鄰學區入學;新調整學區之里鄰,其入學之新生得
依其兄姊於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姊得轉學於新調整學區就讀。
|
特殊班、實驗班、特殊身分學生、國民中小學本校教職員工子女,另依
有關規定分發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
本府對已劃定之學區,必要時得於每學年開始前調整之。
|
學校應時常實施家庭訪問,對分發或轉入之學生實地查對戶籍資料,如
發現在校學生非設籍與居住本校學區者,應勒令至設籍居住學區學校就
讀。
|
國小新生入學程序如下:
一、每年由各區戶政事務所於五月份造具國小新生入學名冊一式三份送
本府。
二、各區公所及市立各國民小學至本府領取新生入學名冊。
三、各區公所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寄發入學通知單。
四、各國小新生報到。
|
國中新生入學程序如下:
一、由各國小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學生住址之學區別,造具該學年
度畢業生分發國中入學名冊一式四份;其中二份送學區國中,一份
存校,一份送本府教育局。學生住址應註明里、鄰、戶籍地、設籍
日期及聯絡電話。
二、各國中於六月中旬前寄發入學通知單,通知學區學生入學。
三、各國中新生報到。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