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新竹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之:
  (一)特殊教育專家及學者。
  (二)專科醫師。
  (三)治療師。
  (四)本府社會局代表。
  (五)新竹市衛生局代表。
  (六)本府教育行政人員。
  (七)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八)學生家長代表。
  (九)特殊班專任教師代表。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課課長兼任,負責本委
    員會幕僚作業,並指定專任人員辦理本委員會事宜。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其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並得連任。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聘(派)之,補聘(派)之委員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前項事項必要時得授權本府教育局先行辦理,並提報本委員會追認。

五、本委員會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以下簡稱安置會議)召開
    七日前,將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
    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六、本委員會應就安置會議之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
    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

七、本委員會應每年評估安置會議決議之適當性,必要時視實際狀況調整
    安置方式。

八、本委員會應配合本府結合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新竹市特殊教育
    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特殊教育
    行政支援系統。

九、本委員會應積極協調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審查暫緩入學及在家教育
    等申請案件。

十、本委員會應審核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並輔導實施
    。

十一、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其學區無合適特
      殊教育場所可知安置者,得經本委員會鑑定後,安置於其他學區之
      特殊教育場所。

十二、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兩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並得
      召開臨時會議,以落實執行各項工作。

十三、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十四、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