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益申
  訴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
  ,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局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聘任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一)特殊教育專家及學者。
 (二)醫師及治療師等專業人員。
 (三)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四)特教班教師代表。
 (五)學校相關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六)本府相關行政人員代表。
 (七)相關機關、團體及機構代表。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本府另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
  止。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課課長兼任。

三、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提供特殊教育政策之建議。
 (二)提供特殊教育規劃之諮詢。
 (三)特殊教育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每年應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七、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對於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措施認有不當者,得向
  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八、本委員會受理特殊教育申訴案件,須於書面申請案件提出後一個月內
  ,由諮詢委員三至五人成立專案小組,對於該申訴案件進行瞭解,必
  要時並得通知該學校、申訴學生及相關人員出席說明,並於調查完成
  後二週內召開委員會議並作成決議。

九、本委員會依第三點職掌所作之決議,應轉請本府教育局為妥適之處理
  。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