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使用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有土 地、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等市有設施,美化都市景觀,繁榮地方商機,並充 裕自治財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