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使用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有土
地、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等市有設施,美化都市景觀,繁榮地方商機,並充
裕自治財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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