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市有設施開放廣告設置,其種類如下:
一、張貼廣告:指以張貼、黏貼、粉刷或噴漆等方式固著之各種傳單、海
    報或圖案等廣告。
二、旗幟廣告:本市僅開放依「新竹市懸掛羅馬旗廣告物管理及收費辦法
    」合法申請之羅馬旗廣告,其餘以插設或懸掛等方式固著之旗幟或布
    條等廣告一律禁止設置。
三、樹立廣告:指於建築物屋頂、公有土地設置之廣告牌(塔)、綵坊、
    牌樓及其他類似等廣告。
四、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五、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指設置或黏貼於公車站牌或候車亭上之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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