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停車場除經專案核准者,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若於車輛本體外有廣告行
為者,本府應責令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移至適當處所,如駕駛人或
車輛所有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亦無法聯絡、經聯絡不即時處理者,本府
應逕行移置至適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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