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由本府或委託民間業者將車輛移 置至適當處所者,其有關車輛移置保管之相關規定,準依新竹市處理妨害 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另符合第十一條所述之廢棄車輛,相關移置 費及保管費應依新竹市占用道路廢棄機動車輛收取移置及保管費標準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