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停車場巡查管理,駕駛人不得使用遮陽、遮雨帆布或其他遮蔽物遮
蔽車體,停車時如有毀損停車場所各種設備應照價賠償。
停放於路外停車場之使用者,應將票證隨時妥善保存,憑票證計費出車,
如票證遺失應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相關證件,至停車場內辦公室補
辦驗證手續,如無紀錄可稽核者,應自停車當日上午八時起計算停車費,
並自付票證工本及手續費新台幣壹百元整,補繳完畢後始可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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