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考量停車場所在地區停車需求及停車場使用情形,每六個月調查檢
討一次,如收費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收費停車位總數之百分之八
十或低於百分之五十時得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種類、時段或停止收費並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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