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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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新竹市政府
(以下稱本府)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一、與家庭成員失聯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經訪視評估無法尋獲應負扶
養義務人或雖有應負扶養義務人,但無力扶養者。
二、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經訪視評估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
未履行扶養義務。
三、子女已入贅或出嫁,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有相關資料可資證
明者。
四、其他特殊個案,申請人無法提供佐證資料,但應負扶養義務人確實
未履行扶養義務,經本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需檢附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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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受理前條第一項案件,應於五日內派員訪視,並於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載明訪視及評估結果,以為審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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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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