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文化局圖書館館藏資料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4日

所有條文

  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民眾借閱使用圖書館館藏資料,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凡年滿五歲之國民、外籍人士或僑生得申請本局圖書館借閱證。借閱證
  申請規定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稱館藏資料,係指書籍、雜誌、錄影帶、錄音帶、及其他
  藉機器或電腦處理後顯示之聲音、影像等電磁紀錄製成之聲光產品等。

  借閱本局圖書館館藏資料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損毀、缺頁、圈點或評述
  等情事,如有上述情事應即告知管理人員取得證明。借閱本局圖書館館
  藏資料時,如有遺失、損毀、缺頁、圈點及評註等情事,應依下列規定
  賠償:
  一  借閱者自行購買相同之館藏資料賠償之。
  二  無法自行購買賠償時,依原館藏資料購買價格或估計價格二倍之現
      金賠償之。

  外借館藏資料逾期未還,書籍、雜誌每本每日罰鍰新臺幣一元,其餘館
  藏資料每單位每日罰鍰新臺幣五元,至歸還日止。

  遺失或損毀借閱證辦理補證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繳交補證工本費
  新臺幣一百元。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