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風災、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佈實施之「災害防救法」。

二、任務:為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新竹市成立「○○風災、水災災害
    應變中心」,其任務如左:
  (一)綜合調整各有關機關根據「災害防救法」所實施之災害應變措施
        。
  (二)執行處理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三)在災害區域內需迅速適當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對本府內各相關
        局、室、處、所及轄內各公共事業單位作必要之指示。

三、組織:
  (一)組織圖
┌─────────────┐
│        新竹市市長        │
└┬─────┬──────┘
  │          ▼
  │┌───────────┐┌───────────────┐
  ││召開新竹市災害防救會報││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  │
  ││(決定新竹市災害應變中││成員                          │
  ││心名稱、所轄區域、場所│├───────────────┤
  ││、期間)              ││指揮官    市長                │
  │└────┬──────┘│副指揮官  副市長              │
  ▼          │              │中心成員  消防局、警察局、衛生│
┌──────┴──────┐│          局、工務局、建設局、│
│成立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          人事室、計畫室、環保│
│變中心                    ││          局、民政局、文化局、│
└┬────────────┘│          交通局、都市發展局、│
  ▼                          │          兵役局、社會局、行政│
┌─────────────┐│          室、財政局、教育局、│
│需要執行災害應變對策之指定││          各區公所、稅捐稽徵處│
│行政機關及指定公共事業均成││          、電力公司新竹營業處│
│立「緊急應變小組」        ││          、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
└─────────────┘│          理處、中華電信新竹營│
                              │          運處、經濟部水利處第│
                              │          二河川局、公路局第一│
                              │          區工程處新竹工務段、│
                              │          農委會北區糧食管理處│
                              │          新竹辦事處、新竹縣瓦│
                              │          斯管理處、中油公司桃│
                              │          竹苗營業處、中油公司│
                              │          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
                              │          中心、台鐵管理局新竹│
                              │          電力段              │
                              └───────────────┘
  (二)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組織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
        中心組織係一臨時性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
        組成。指揮官係由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市長擔任。中心之成
        員,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機關單位保持
        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單位主管對被任命為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得授
        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
        權限之行使。
  (四)緊急應變小組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
        組作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
        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
        防救任務。

四、成立、撤除時機:
  (一)風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時機:
        1.中央防災中心成立。
        2.市長指示或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撤除時機:
        1.中央防災中心撤除。
        2.市長指示撤除。
  (二)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時機:
        1.市長指示或本市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2.本市地區因水災造成嚴重災情。
        撤除時機:市長指示撤除。

五、作業方式:
  (一)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辦理災害之防救事宜。
  (二)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消防局立即以通報單簽報市
        長核定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離防救中心作業。
  (三)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應變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暸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準備情形
        。
  (四)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
        報辦理情形。
  (五)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六、作業單位權責:
  (一)消防局:
        1.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3.辦理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二)警察局:
        1.辦理災區警戒、緊急疏散及治安維護事項。
        2.辦理災區交通疏導管制事項。
        3.動員各分駐(派出)所辦理災情查報事項。
        4.辦理有關罹難者身份確認及會同相驗事宜。
  (三)衛生局:
        1.辦理有關災害緊急醫療物資整備事項。
        2.辦理執行緊急醫療及處理大量傷患救護事項。
        3.辦理災後家戶消毒防疫、衛生改善之輔導及傳染病之預防保健
          事項。
        4.辦理整合衛生醫療資源及療養院(所)設施災害預防、應變及
          善後事項。
        5.協助辦理罹難者採集血液鑑析身份事項。
        6.災區急救用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四)工務局:
        1.辦理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2.辦理災害時動員各類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及重機械、車輛,機具
          、營繕機構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事項。
        4.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事項。
        5.辦理市區、道路橋樑及下水道災情查報。
        6.辦理公路、橋樑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7.辦理都市防災規劃。
        8.辦理易生災害危險區域劃定管制事項。
        9.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搶修、搶險。
  (五)建設局:
        1.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事項。
        2.辦理漁港、魚塭、漁船之搶救(修)事項。
        3.市場、公園、路燈(樹)損壞搶救(修)事項。
        4.協助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應變事項。
        5.其他有關建設、農林漁業等事項。
  (六)人事室:辦理有關災害時停止上班、上課發布事宜。
  (七)計畫室:
        1.辦理資訊防災事項。
        2.各項防災研究管制事項。
  (八)環保局:
        1.災區消毒、廢棄物清理及污泥之清除、排水溝、垃圾堆(場)
          、公廁及公共場所之消毒事項。
        2.辦理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事宜。
        3.其他有關環保事項。
  (九)民政局:
        1.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事項並協助災民收容事項。
        2.協助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十)文化局:
        1.辦理古蹟文物、重要文獻防災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古蹟文物事項。
  (十一)交通局:
          1.辦理交通工程、大眾運輸、觀光事業及風景區等災害預防、
            應變及善後事項。
          2.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二)兵役局:協調國防部及相關軍事單位支援救災事項。
  (十三)社會局:
          1.辦理有關救急物資整備及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
            住屋倒毀救助事宜。
          2.督導災民民生生活必需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3.辦理有關罹難者服務事項。
          4.辦理災害時動員民間社會團體協助救災事項。
          5.督導災民收容、救濟事項。
  (十四)行政室:辦理有關災情及救災新聞之發佈宣導事項。
  (十五)財政局:
          1.辦理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2.辦理動支天然災害準備金事項。
          3.協助受災單位申請補助事項。
          4.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十六)教育局:
          1.督導各級學校防災措施及災情彙整事項。
          2.辦理救災借用校舍及校舍損壞之整修。
          3.辦理動物園災害安全管理事項。
          4.其他教育有關事項。
  (十七)各區區公所:
          1.動員里鄰長、里幹事災情查報、通報事宜。
          2.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十八)稅捐稽徵處: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2.其他有關稅捐事項。
  (十九)電力公司新竹營業處:
          1.進行電力管線緊急搶修供電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二十)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1.進行自來水供水設備緊急搶修供水有關事宜。
          2.其他緊急供水事項。
  (二十一)中華電信新竹營運處:
            1.進行電信緊急搶修有關事宜及架設緊急聯絡通訊線路事項
              。
            2.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二十二)經濟部水利處第二河川局:
            1.辦理防洪設施及灌溉系統之搶修、搶險。
            2.辦理水門、抽水站管理事項。
            3.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二十三)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新竹工務段:
            1.進行公路、橋樑緊急搶修及善後復原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公路、橋樑事項。
  (二十四)農委會北區糧食管理處新竹辦事處:
            1.有關農田休耕及補償作業執行事項。
            2.災區糧食供需管制事項。
  (二十五)新竹縣瓦斯管理處:
            1.進行瓦斯管線損害之緊急搶修復原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瓦斯有關事項。
  (二十六)中國石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進行油庫、油料管線緊急搶修
            有關事宜。
  (二十七)中國石油公司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
            1.進行瓦斯管線損害之緊急搶修復原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瓦斯有關事項。
  (二十八)臺鐵管理局新竹電力段:進行鐵路緊急搶修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