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佈實施之「災害防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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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為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新竹市成立「○○風災、水災災害
應變中心」,其任務如左:
(一)綜合調整各有關機關根據「災害防救法」所實施之災害應變措施
。
(二)執行處理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三)在災害區域內需迅速適當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對本府內各相關
局、室、處、所及轄內各公共事業單位作必要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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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
(一)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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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市長 │
└┬─────┬──────┘
│ ▼
│┌───────────┐┌───────────────┐
││召開新竹市災害防救會報││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 │
││(決定新竹市災害應變中││成員 │
││心名稱、所轄區域、場所│├───────────────┤
││、期間) ││指揮官 市長 │
│└────┬──────┘│副指揮官 副市長 │
▼ │ │中心成員 消防局、警察局、衛生│
┌──────┴──────┐│ 局、工務局、建設局、│
│成立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 人事室、計畫室、環保│
│變中心 ││ 局、民政局、文化局、│
└┬────────────┘│ 交通局、都市發展局、│
▼ │ 兵役局、社會局、行政│
┌─────────────┐│ 室、財政局、教育局、│
│需要執行災害應變對策之指定││ 各區公所、稅捐稽徵處│
│行政機關及指定公共事業均成││ 、電力公司新竹營業處│
│立「緊急應變小組」 ││ 、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
└─────────────┘│ 理處、中華電信新竹營│
│ 運處、經濟部水利處第│
│ 二河川局、公路局第一│
│ 區工程處新竹工務段、│
│ 農委會北區糧食管理處│
│ 新竹辦事處、新竹縣瓦│
│ 斯管理處、中油公司桃│
│ 竹苗營業處、中油公司│
│ 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
│ 中心、台鐵管理局新竹│
│ 電力段 │
└───────────────┘
(二)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組織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
中心組織係一臨時性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
組成。指揮官係由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市長擔任。中心之成
員,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機關單位保持
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單位主管對被任命為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得授
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
權限之行使。
(四)緊急應變小組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
組作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
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
防救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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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撤除時機:
(一)風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時機:
1.中央防災中心成立。
2.市長指示或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撤除時機:
1.中央防災中心撤除。
2.市長指示撤除。
(二)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時機:
1.市長指示或本市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2.本市地區因水災造成嚴重災情。
撤除時機:市長指示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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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方式:
(一)風災、水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辦理災害之防救事宜。
(二)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消防局立即以通報單簽報市
長核定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離防救中心作業。
(三)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應變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暸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準備情形
。
(四)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
報辦理情形。
(五)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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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單位權責:
(一)消防局:
1.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3.辦理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二)警察局:
1.辦理災區警戒、緊急疏散及治安維護事項。
2.辦理災區交通疏導管制事項。
3.動員各分駐(派出)所辦理災情查報事項。
4.辦理有關罹難者身份確認及會同相驗事宜。
(三)衛生局:
1.辦理有關災害緊急醫療物資整備事項。
2.辦理執行緊急醫療及處理大量傷患救護事項。
3.辦理災後家戶消毒防疫、衛生改善之輔導及傳染病之預防保健
事項。
4.辦理整合衛生醫療資源及療養院(所)設施災害預防、應變及
善後事項。
5.協助辦理罹難者採集血液鑑析身份事項。
6.災區急救用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四)工務局:
1.辦理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2.辦理災害時動員各類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及重機械、車輛,機具
、營繕機構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事項。
4.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事項。
5.辦理市區、道路橋樑及下水道災情查報。
6.辦理公路、橋樑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7.辦理都市防災規劃。
8.辦理易生災害危險區域劃定管制事項。
9.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搶修、搶險。
(五)建設局:
1.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事項。
2.辦理漁港、魚塭、漁船之搶救(修)事項。
3.市場、公園、路燈(樹)損壞搶救(修)事項。
4.協助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應變事項。
5.其他有關建設、農林漁業等事項。
(六)人事室:辦理有關災害時停止上班、上課發布事宜。
(七)計畫室:
1.辦理資訊防災事項。
2.各項防災研究管制事項。
(八)環保局:
1.災區消毒、廢棄物清理及污泥之清除、排水溝、垃圾堆(場)
、公廁及公共場所之消毒事項。
2.辦理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事宜。
3.其他有關環保事項。
(九)民政局:
1.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事項並協助災民收容事項。
2.協助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十)文化局:
1.辦理古蹟文物、重要文獻防災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古蹟文物事項。
(十一)交通局:
1.辦理交通工程、大眾運輸、觀光事業及風景區等災害預防、
應變及善後事項。
2.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二)兵役局:協調國防部及相關軍事單位支援救災事項。
(十三)社會局:
1.辦理有關救急物資整備及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
住屋倒毀救助事宜。
2.督導災民民生生活必需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3.辦理有關罹難者服務事項。
4.辦理災害時動員民間社會團體協助救災事項。
5.督導災民收容、救濟事項。
(十四)行政室:辦理有關災情及救災新聞之發佈宣導事項。
(十五)財政局:
1.辦理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2.辦理動支天然災害準備金事項。
3.協助受災單位申請補助事項。
4.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十六)教育局:
1.督導各級學校防災措施及災情彙整事項。
2.辦理救災借用校舍及校舍損壞之整修。
3.辦理動物園災害安全管理事項。
4.其他教育有關事項。
(十七)各區區公所:
1.動員里鄰長、里幹事災情查報、通報事宜。
2.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十八)稅捐稽徵處: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2.其他有關稅捐事項。
(十九)電力公司新竹營業處:
1.進行電力管線緊急搶修供電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二十)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1.進行自來水供水設備緊急搶修供水有關事宜。
2.其他緊急供水事項。
(二十一)中華電信新竹營運處:
1.進行電信緊急搶修有關事宜及架設緊急聯絡通訊線路事項
。
2.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二十二)經濟部水利處第二河川局:
1.辦理防洪設施及灌溉系統之搶修、搶險。
2.辦理水門、抽水站管理事項。
3.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二十三)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新竹工務段:
1.進行公路、橋樑緊急搶修及善後復原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公路、橋樑事項。
(二十四)農委會北區糧食管理處新竹辦事處:
1.有關農田休耕及補償作業執行事項。
2.災區糧食供需管制事項。
(二十五)新竹縣瓦斯管理處:
1.進行瓦斯管線損害之緊急搶修復原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瓦斯有關事項。
(二十六)中國石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進行油庫、油料管線緊急搶修
有關事宜。
(二十七)中國石油公司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
1.進行瓦斯管線損害之緊急搶修復原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瓦斯有關事項。
(二十八)臺鐵管理局新竹電力段:進行鐵路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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