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爆炸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臺八十三內字第三0二五二號函頒「
    災害防救方案」。

二、任務:為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新竹市成立「○○重大爆炸新竹市
    災害應變中心」,其任務如左:
  (一)綜合調整各有關機關根據「災害防救方案」所實施之災害應變措
        施。
  (二)執行處理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三)在災害區域內需迅速適當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對本府內各相關
        局、室、處、所及轄內各公共事業單位做必要之指示。

三、組織:
  (一)組織圖
      ┌──────────┐
      │    新竹市市長      │
      └┬─────────┘
        │      ↓
        │┌─────────┐
        ││召開新竹市災害防救│
        ││會報(決定新竹市災│
        ││害應變中心名稱、所│
        ││轄區域、場所、期間│
        ││)                │
        │└──┬──────┘
        │      │            ┌───────────────┐
        ↓      │            │○○重大爆炸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
      ┌┴───┴────┐  │成員                          │
      │成立○○重大爆炸新│  ├───────────────┤
      │竹市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  市長                  │
      └─────────┘  │副指揮官  副市長              │
                              │中心成員  消防局、警察局、衛生│
      ┌─────────┐  │局、工務局、建設局、人事室、計│
      │需要執行災害應變對│  │畫室、環保局、民政局、文化局、│
      │策之指定行政機關及├─┤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兵役局、社│
      │指定公共事業均成立│  │會局、行政室、財政局、教育局、│
      │「緊急應變小組」  │  │各區公所、稅捐稽徵處、電力公司│
      └─────────┘  │新竹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
                              │理處、中華電信新竹營運處、經濟│
                              │部水利處第二河川局、公路局第一│
                              │區工程處新竹工務段、農委會北區│
                              │糧食管理處新竹辦事處、新竹縣瓦│
                              │斯管理處、中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
                              │、中油公司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
                              │中心、臺鐵管理局新竹電力段    │
                              └───────────────┘
  (二)重大爆炸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組織重大爆炸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
        組織係一臨時性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所組
        成。指揮官係由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市長擔任。中心之成員
        ,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機關單位保持密
        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單位主管對被任命為重大爆炸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得授予
        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
        限之行使。
  (四)緊急應變小組重大爆炸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
        作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
        所交付之災害處理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
        理任務。

四、成立、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
        1.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廣泛且嚴重之災害,經認定為重大災
          害,有必要由本市推動該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時,由市長召開
          新竹市防災會報,諮詢意見後,於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成
          立。
        2.本市地區因爆炸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
  (二)撤除時機:市長或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五、作業方式:
  (一)重大爆炸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辦
        理災害之防救事宜。
  (二)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消防局立即以通報單簽報市
        長核定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離處理中心作業。
  (三)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應變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召開災害處理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準備情形
        ,指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四)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
        報告辦理情形。
  (五)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六、作業單位權責:
  (一)消防局
        1.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3.辦理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二)警察局:
        1.辦理災區警戒、緊急疏散及治安維護事項。
        2.辦理交通管制事項。
        3.協調派遣有關人員偵查爆炸案件事項。
        4.爆炸現場之勘查及相驗事項。
        5.動員各分駐(派出)所辦理災情查報事項。
  (三)衛生局:
        1.辦理有關災害緊急醫療物資整備事項。
        2.辦理執行緊急醫療及處理大量傷患救護事項。
        3.辦理整合衛生醫療資源及醫療院(所)設施災害預防、應變及
          善後事項。
        4.災區防疫事項。
        5.災區居民保健事項。
        6.災區急救用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四)工務局:
        1.辦理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2.辦理災害時動員各類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及重機械、車輛、機具
          、營繕機構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公路、橋樑及交通設施防災措施之督導、災情之彙整及緊急搶
          修之聯繫事項。
        4.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五)建設局:
        1.工業區、電廠防災措施之督導事項。
        2.油槽防災措施督導事項。
        3.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及實業用爆炸物經營事業之防災措施督導
          事項。
        4.相關技師之召集、支援事項。
  (六)人事室:辦理有關災害時停止上班、上課發布事宜。
  (七)計畫室:各項防災研究管制事項。
  (八)環保局:
        1.災區消毒、廢棄物清理及污泥之清除、排水溝、垃圾堆(場)
          、公廁及公共場所之消毒事項。
        2.辦理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事宜。
        3.其他有關環保事項。
  (九)民政局:
        1.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事項並協助災民收容事項。
        2.協助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十)文化局:
        1.辦理古蹟文物、重要文獻防災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古蹟文物事項。
  (十一)交通局:
          1.辦理交通工程、大眾運輸、觀光事業及風景區等災害預防、
            應變及善後事項。
          2.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二)兵役局:協調國防部及相關軍事單位支援救災事項。
  (十三)社會局:
          1.辦理有關救急物資整備及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
            住屋倒毀救助事宜。
          2.辦理有關罹難者服務事項。
          3.辦理災害時動員民間社會團體協助救災事項。
          4.督導災區民生生活必需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5.督導災民收容、救濟事項。
  (十四)行政室:辦理爆炸災害資料及救災新聞之發佈宣導事項。
  (十五)財政局:
          1.辦理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2.辦理動支天然災害準備金事項。
          3.協助受災單位申請補助事項。
          4.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十六)教育局:
          1.督導各級學校防災措施及災情彙整事項。
          2.辦理救災借用校舍及校舍損壞之整修。
          3.辦理動物園災害安全管理事項。
          4.其他教育有關事項。
  (十七)各區區公所:
          1.動員里鄰長、里幹事災情查報、通報事宜。
          2.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十八)稅捐稽徵處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2.其他有關稅捐事項。
  (十九)電力公司新竹營業處:
          1.進行電力管線緊急搶修供電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二十)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1.進行自來水供水設備緊急搶修供水有關事宜。
          2.其他緊急供水事項。
  (二十一)中華電信新竹營運處:
            1.進行電信緊急搶修有關事宜及架設緊急聯絡通訊線路事項
              。
            2.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二十二)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新竹工務段:
            1.進行公路、橋樑緊急搶修及善後復原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公路、橋樑事項。
  (二十三)農委會北區糧食管理處新竹辦事處:災區糧食供需管制事項
            。
  (二十四)新竹縣瓦斯管理處:
            1.進行瓦斯管線損害之緊急搶修復原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瓦斯有關事項。
  (二十五)中國石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進行油庫管線緊急搶修有關事
            宜。
  (二十六)中國石油公司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
            1.進行瓦斯管線損害之緊急搶修復原有關事宜。
            2.其他有關瓦斯有關事項。
  (二十七)臺鐵管理局新竹電力段:進行鐵路緊急搶修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