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疫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佈實施之「災害防救法」。

二、任務:為緊急處理急性傳染病重大流行之防疫措施,以控制傳染病之
    蔓延,確保民眾健康,新竹市成立「疫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其
    任務如左:
  (一)隨時掌握疫災動態。
  (二)執行疫災應變措施。

三、本要點所指之疫災,係包括左列各項傳染病之突發重大流行:
  (一)腸道傳染病。
  (二)呼吸道傳染病。
  (三)蟲媒傳染病。
  (四)其他傳染病。
    本述傳染病之分類,請參照行政院衛生署編印之「傳染病防治工作手
    冊」。
    前款各項以外之傳染病,疫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認為有依本作業要
    點施行防治之必要時,得臨時指定之。

四、組織:
  (一)組織圖
      ┌──────────┐
      │    新竹市市長      │
      └┬─────────┘
        │      ↓
        │┌─────────┐
        ││召開新竹市災害防救│
        ││會報(決定新竹市災│
        ││害應變中心名稱、所│
        ││轄區域、場所、期間│
        ││)                │
        │└──┬──────┘
        │      │
        ↓      │            ┌───────────────┐
      ┌┴───┴────┐  │○○疫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員│
      │成立○○疫災新竹市│  ├───────────────┤
      │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  市長                  │
      └─────────┘  │副指揮官  副市長              │
                              │中心成員  衛生局、民政局、警察│
      ┌─────────┐  │局、消防局、建設局、環保局、社│
      │需要執行災害應變對│  │會局、兵役局、行政室、教育局、│
      │策之指定行政機關及├─┤人事室、計畫室、各區公所、臺灣│
      │指定公共事業均成立│  │省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
      │「緊急應變小組」  │  │                              │
      └─────────┘  └───────────────┘
  (二)疫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組織疫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組織係一
        臨時性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所組成。指揮
        官係由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市長擔任。中心之成員,除執行
        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機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
        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緊急應變小組疫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
        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應主動執行其業務範
        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並遵照疫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
        示執行任務。

五、成立時機:
  (一)市長或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二)區公所請求成立時。

六、撤除時機:市長或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撤除。

七、作業方式:
  (一)疫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辦理災
        害之防救事宜。
  (二)疫災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由衛生局立即簽報市長
        核定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離應變中心作業。
  (三)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應變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召開災害處理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準備情形
        ,指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四)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
        報告辦理情形。
  (五)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作業單位權責:
  (一)衛生局:
        1.督導疫情彙整、疫情監視、疫情調查、病媒調查、檢體採取及
          檢驗、預防接種、衛生教育、檢疫措施。
        2.督導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醫療器材及藥品之供應調度。
        3.協調醫事人員之徵調支援。
        4.督導疫區災民之保健事宜。
        5.督導疫區內之食品衛生、家戶衛生、營業衛生事宜。
        6.督導疫區內之家戶噴藥、消毒等防治事項。
        7.督導噴藥設備、器材及藥品之儲備及供應。
  (二)民政局:
        1.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事項並協助災民收容事項。
        2.協助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三)警察局:
        1.疫區之公共秩序維持事宜。
        2.協助執行疫區之交通管制及場所禁閉事宜。
        3.協助衛生單位執行病患收容隔離事宜。
        4.其他警政事宜之執行。
  (四)消防局:調派消防人力,配合衛生單位執行疫災搶救相關事宜。
  (五)建設局(農林課):
        1.督導疫區之野鼠防治事宜。
        2.督導人畜共通疾病之防治事宜。
  (六)環保局:
        1.督導疫區公共環境垃圾清運及環境衛生維護、消毒等事項。
        2.督導噴藥設備、器材及藥品之儲備及供應。
        3.督導疫區公共環境之蟲鼠防治事項。
        4.督導疫區非自來水之飲用水衛生維護、消毒、檢驗等事項。
  (七)社會局:
        1.辦理有關救急物資整備及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救助事宜。
        2.督導災區民生生活必需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3.辦理有關罹難者服務事項。
        4.辦理災害時動員民間社會團體協助救災事項。
        5.督導災民收容、救濟事項。
  (八)兵役局:協調國防部及相關軍事單位支援救災事項。
  (九)行政室:疫情之發佈及衛生教育宣導事宜。
  (十)教育局:
        1.督導各級學校衛教宣導飲食飲水衛生及停課等事宜。
        2.協調各級學校提供臨時收容場所事宜。
  (十一)人事室:辦理有關災害時停止上班、上課發布事宜。
  (十二)計畫室:各項防災研究管制事項。
  (十三)各區區公所:
          1.動員里鄰長、里幹事災情查報、通報事宜。
          2.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十四)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執行疫區自來水之檢驗、消毒、修
          復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