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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局焚化廠營運回饋金及掩埋場補助回饋里住、租戶生活津貼發放 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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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助項目均應以本局各項標準核支。 二、補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者, 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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