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為便於計畫之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核定後,由區公所檢具領據辦理經 費請撥作業。 二、區公所應於執行結束後,檢具住、租戶印領清冊(郵政轉帳清單)、 收支清單送本局核銷。 三、區公所辦理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住、租戶印領清冊(郵政轉帳清單 )、收支清單,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補助款發放方式採郵局轉帳作業方式,撥入戶長帳戶內,不發放現金 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