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督導及考核:
一、區公所應將補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
    立完整檔案備查。
二、同址住、租戶僅可一戶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回饋金補助款發放情形,本局及有關單位得派員考核,如發現未依本
    辦法發放,除應繳回該住、租戶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住租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業務單位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考核,就補助款整體效益評估
    及考核缺失等意見,研討改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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