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
保糾紛,特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設公害糾紛緊急
紓處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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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
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做好生產與污染防治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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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建設處、工務處、地政處、農業處、衛生局
、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單位主管(機關首長
)或其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秉
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
環保局及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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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邀請各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
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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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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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
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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