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執行及管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公
    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及「新竹縣公共設施
    災後搶修搶險及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

二、以公共工程生命周期之概念,將本府一千萬以下之復建工程從災害發
    生開始至工程完工之整體期程劃分為五大工作階段,明定各階段應辦
    工作項目與應完成期程,輔之以適當之管制與獎懲機制。

三、茲將各階段之作業期程劃分與應完成限期分述如下:
  (一)計畫提報階段
        從災害發生起至函報行政院申請補助止之作業期間,從災害發生
        起三十天內完成。
  (二)經費審議階段
        經本府函請行政院申請補助至行政院核定之作業期間,從災害發
        生起七十五天內完成。
  (三)規劃設計階段
        完成細部設計之作業期間,從災害發生起九十天內完成。
  (四)工程招標階段
        工程採購簽辦至決標之作業期間,從災害發生起一百二十天內完
        成。
  (五)工程施工階段
        工程決標後開工至完工作業期間,從災害發生起二百四十天內完
        成。

四、計畫提報階段悉依「新竹縣公共設施災後搶修搶險及復建工程經費審
    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經費審議階段除配合中央審議複勘,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復建工程欲委由公所辦理執行,應在中央複勘後五日內簽辦。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本府時
        ,應立即進行規劃設計作業,以爭取時效。
  (三)若需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標案,依實際需要先行招標並保留
        決標。

六、規劃設計階段應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
    」規定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善用開口契約先行規劃設計。
  (二)小型案件合併發包。
  (三)縮短行政作業及審議時程。

七、工程招標階段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主辦機關於招標文件(契約書稿)敘明:「本契約自決標日起生
        效,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呈報開工。」以爭取施工時
        效。
  (二)利用電子領投標方式縮短等標期。
  (三)工程決標後登錄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並勾選案件為復建工程。

八、工程施工階段應注意履約管理,依契約、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變更設計時應注意「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
    災經費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
  (一)(因災害擴大)超過行政院核定經費。
  (二)有特殊原因且影響預定目標、效益及功能。
  (三)變更設計金額超出各該工程實際發包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九、管考措施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處自經費審議階段啟動每月定
        期檢討會議。
  (二)各執行單位應定期檢討進度並要求公所配合辦理。

十、為健全本府復建工程整體執行之效能,提升復建工程之效益,針對復
    建工程一千萬元以下之案件,各工程主辦人員於「完成規劃設計(勞
    務)檢核點」、「完成工程發包檢核點」及「完工檢核點」執行情形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完成規劃設計(勞務)發包檢核點」以災害發生起九十天內;
        「完成工程發包檢核點」以災害發生起一百二十天;「完工檢核
        點」以法定完工日期(八個月)。
  (二)各工程主辦人員其所承辦件數,於「完成規劃設計(勞務)發包
        檢核點」、「完成工程核點」及「完工檢核點」落後比例達所承
        辦件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申誡一次;達百分之四十以上,申誡二
        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過一次。三件以下要如期完成,四至
        九件依上開比例計算,十件以上得依上開比例加百分之十計算。
        原列入前二檢核點落後件數應扣除如期完工件數重新計算落後比
        例。如有不可歸責於承辦人之原因,併提報每月召開之復建工程
        檢討審議。
  (三)各工程主辦人員其所承辦件數,於「完工檢核點」提前或如期完
        工案件比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嘉獎一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嘉獎二次;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記功一次。前開完工獎勵審定,
        以「各該復建工程法定完工日期」做為檢討基期,提報法定完工
        日期當月召開之復建工程檢討會審議。
  (四)上開獎懲規定以行政院核列件數為計算基準。
  (五)委由所屬機關或公所辦理執行部份比照前項獎懲規定建議該機關
        獎懲。

十一、本作業要點不足者,悉依其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