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以每年招生兩期(春季班、秋季班)為原則。招生期別有增加之
需要時,應報經本府核准始得為之。
社區大學應於每期招生三十日前,檢具經費概算及招生簡章報請本府核准
;並於每期開課後三十日內,將實際開設課程數、課程名稱、學員人數、
選課人次、教職員工及學員名冊等相關資料報本府備查。
前項招生簡章,應包含課程名稱、課程綱要、上課日期、上課時間、師資
簡介及收退費規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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