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於社區大學之校務運作、課程規劃、師資延聘等事項,應定期進行 評鑑。 社區大學經評鑑為辦理不善者,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視其情節減少、停止委託經費或終止委託契約。 第一項評鑑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