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社區大學之校務運作、課程規劃、師資延聘等事項,應定期進行
評鑑。
社區大學經評鑑為辦理不善者,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視其情節減少、停止委託經費或終止委託契約。
第一項評鑑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